平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经济开发区安监办、蒙山龟蒙景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 转发 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 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9]105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冶金规定》,进一步做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冶金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冶金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订的第一个关于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是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扎实做好对《冶金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好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冶金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把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冶金企业有关人员切实掌握和理解规定的意义、作用和内容,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省局将会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对有关市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冶金安全监管的人员、省属冶金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全面落实规定做好准备。
二、全面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冶金规定,督促企业安全管理上水平。
1、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情况,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要求,分级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标准严格,资料齐全。
2、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各地要将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作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冶金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宣传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树立典型、加强培训等方式和手段,组织引导企业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强化指导,加强服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炼钢、炼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对于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使达标企业持续改进,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
3、做好日常监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炼铁、炼钢、轧钢等冶金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切实掌握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工艺、安全管理、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特点,组织专家定期对危险程度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监管工作,强化对生产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对于违反规定,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严肃查处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我省事故调查分级管理的规定,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要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三、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贯彻《冶金规定》,落实在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
1、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冶金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按规定履行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强化日常检查。要以高炉、转炉等重要设备,铁水和钢水的吊装和运输等主要环节,煤气的生产和使用区域,煤粉制备场所等为重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8、加强相关方(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冶金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对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强化行业安全管理。冶金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冶金规定》和《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第六十二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大中型企业、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学会和中介机构方面的有关专家的优势,建立专家库,为安全检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积极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引导、示范等措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五日